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21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环催字第21号
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7268193,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出票人为山东威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安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卢传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