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奎民催字第62号
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866054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4日,票面金额为250000元,付款行为东营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广惠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鲁泰西继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