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

***与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陕民一申字第0007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35年1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以及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其立案时所留电话号码亦停机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咏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