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未民宫初字第00410号
原告***,男,1935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男,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院内1号楼2单元3层东户。
被告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马乎沱村村西4号,注册号:610103000002688。
法定代理人赵新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兴安,男,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30号院21栋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中小学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付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