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12行审1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未能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1861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追缴罚款1861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土资罚[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希望路北延与双皮桥路工程由南通铁军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涉及用地位于通州区金沙街道金北村,性质为集体土地。后该宗土地由富通公司投资作道路建设,但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对照《通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及《希望路、双皮桥路用地平面图》,富通公司未经审批进行非农业建设所占用面积为18612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680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1180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20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通土资告[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通土资听[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0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通土资罚[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8612平方米土地,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8612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内容。2020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通土资送[2020]090701号非法财物移交书,将依法没收的6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移交通州区财政局。2020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通土资催[2020]0907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能自觉履行处罚内容。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通土资罚[2020]09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1861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项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逸飞 审判员  潘树峰 审判员  季俊华
书记员  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