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9148号
原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本案是建筑设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未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方案,其认为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要求终止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9774.60元,被告对原告的该两项诉请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合同终止,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9774.60元。审理中,原告认为其完成了不少于设计合同总工作量的65%,被告对此不置可否,但明确表示其不申请对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鉴定,故本院按原告主张总设计费65%的工作量计算原告已完成的工作量为193534.90元(297746元×65%),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9774.60元及被告同意返还的29774.6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133985.70元(193534.90元-29774.60元-29774.60元)。原告表明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南通市通州区市民中心工程文博中心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精品生产体验馆布展设计合同书》,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告为被告提交设计成果,设计内容及要求为三个馆布展设计的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包括展厅的装饰、装潢及展陈设计,具体设计窗帘及要求详见《南通市通州区市民中心工程文博中心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精品生产体验馆布展设计任务书》。合同签订后,设计人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向发包人交付设计图纸及文件(包括效果图、室内装饰施工图、装饰水电施工图、弱电图等)。设计费为297746元,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59549.2元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纸文件后7日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7日内付清全部设计费。设计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均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承担本合同规定设计费5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设计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发包人交纳设计费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设计人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后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59549.2元,因被告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故其中的29774.6元扣作原告的履约保证金暂未支付。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江海之光通州区文博中心博物馆方案概念设计B及其他设计,通州区政府亦召开过相应的评审会。
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进展质询函,载明:签订合同迄今近160天,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贵司组织的评审会提交初步设计方案汇报。后我司相关设计深化工作仍按既定流程开展,已组建设计团队,但一直未能得到贵司的时间节点指示,目前工作陷入停顿状态。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从速安排布展设计相关事宜,我司不排除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的法律行为的发生。
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回函称:根据领导指示,通州区文博中心博物馆的设计大纲还在不断优化中,目前正值换届之际,待领导到位后,将尽快完善,并联系你方调整设计,从速安排布展相关事宜。
2017年2月15日,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认为原告已依约进行设计方案制作,已向贵司组织的评审会提交设计方案汇报,但由于贵司未作出审查结论,导致设计工作陷入停顿状态,给原告造成严重的工作困扰及损失,现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贵司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对双方合同的后续安排作出书面答复。
2017年2月23日,被告复函原告,认为贵司制作的设计方案,仍在审查讨论上报的工作流程中,确认后将及时告知贵司,目前该项目才进入方案设计论证阶段,不应给贵司造成工作困扰和损失,只有待设计方案确定后才能进行扩初和施工图设计。为此,请贵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履行。
2017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认为一直未能得到被告对后续工作的明确指示,导致双方合同至今处于中止状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远大于合同金额。要求被告付清合同中设计费余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光盘一份,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方案,并要求对其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其完成的工作量至少为设计合同总工作量的65%,如能得到不低于设计合同总工作量65%的设计费,其放弃对所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鉴定以及向被告追究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的权利。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光盘中设计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系原告的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评审,故原告未完成全部设计,仅为方案设计阶段。原告光盘中的设计图并未全部收到,且该项目现被告已不再实施施工。对原告主张已完成的工作量被告不申请鉴定。
一、原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所签订的《南通市通州区市民中心工程文博中心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精品生产体验馆布展设计合同书》终止;
二、被告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9774.60元;
三、被告南通富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设计费133985.70元;
四、驳回原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2533元,由被告负担1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员 步静宜
书记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