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9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系甘州区火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1,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84275。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11691450。        
法定代表人:郝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1、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643.5元。        
审判员    马国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榕
书记员    王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