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1232号
原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明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84275。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瑾瑾,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燕,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61264.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28日、2016年5月11日、2016年6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四份,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安装原告承包的位于酒泉市××区、3号楼及酒泉市肃州区太和坊住宅小区1号楼、3号楼、4号楼的房屋整体给排水及落水管工程,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7年5月17日,双方就工程款支付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分包施工的××区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屋价值为572109.6元,该房屋被告在施工期间已经出售他人装修居住。2019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应付工程款为439162元,因涉案工程未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实际以工程进度总造价的95%向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17203.9元,下剩5%作为工程质保金留存原告。原告应付工程款与肃州区太和坊小区3号楼3-1204室房屋款抵顶后,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期间工程借支费用合计161264.6元,就超支费用被告承诺尽快偿还,但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经调查,被告在甘肃省敦煌市××镇居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甘肃省敦煌市××镇,合同履行地为甘肃省酒泉市××区,被告申请本案移送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法院或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甘肃省敦煌市转渠口镇吕家庄村五组22号,本案应由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5元,退还原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宏宇
书 记 员  丁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