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5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明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84275。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达、陈海燕,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
负责人刘海,系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67008.55元,并承担利息12万元,合计1787008.55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89万元,下剩897008.5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6元,减半收取11468元,由被告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68元退还原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98476.55元,自2021年起至2022年,每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下剩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次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542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碱滩镇二坝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于2023年1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