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张掖市申达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4176号
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16号
法人代表:杨建林,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春年、姚海燕,系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申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盛和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掖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贾善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贾善伟,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被告:葛文娟,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被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被告:林萍,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全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被告:张娜,女,1989年9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身份证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张掖市申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善伟、葛文娟、***、林萍、张全涛、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诉讼案件能够顺利执行,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告张掖市申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善伟、葛文娟、***、林萍、张全涛、张娜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以6202250.4元予以冻结。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行为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掖市申达商贸有限公司、张掖市弘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善伟、葛文娟、***、林萍、张全涛、张娜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以6202250.4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23年5月24日。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冉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