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17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4栋五楼5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古楼岭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族骏卓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5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2018)粤1971执17948号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本金65850元及利息、受理费739.04元;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526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前支付完毕,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账号;三、按期及足额支付的,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追究利息及其他权利,并向本院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逾期支付的,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971执1794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