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向剑虹、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终1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剑虹,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97241。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上诉人向剑虹、***、***、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剑虹、***、***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244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可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唐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健
书记员: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