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申1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5层16号-19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尚彬,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丹砂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林欣,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扬建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洪渡房开公司)及一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终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必扬建投公司申请再审称,九天洪渡房开公司与必扬建投公司签订《洪渡河畔小区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书》后,九天洪渡房开公司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备料款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合同无法履行的过错责任在九天洪渡房开公司。原审以必扬建投公司未完成施工图优化为依据认定必扬建投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完全错误。完成施工图优化不是必扬建投公司先予履行《洪渡河畔小区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九天洪渡房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备料款,必扬建投公司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实际条件。在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必扬建投公司便委托贵阳电力设计院重庆分公司对施工工程绘制施工图及编制工程预(决)算书,并全部无保留提供给九天洪渡房开公司。综上,必扬建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舒宇亮
审判员 刘 晖
审判员 刘珊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锋
书记员罗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