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5层16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97241。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按照(2019)黔052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3417.97元及履约保证金124000元、安全保证金429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4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410元。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支付依据,用以证实本案的义务其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应再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2020年9月9日,向剑虹、***、***依据(2019)黔052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剑虹向本院提交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向剑虹处理与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等一切事宜,该委托书经湖南省洞口县公证处公证。2020年9月14日,向剑虹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向剑虹的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本案根据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其已按与向剑虹签订的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