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0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5层16号-19号。
统一社会代码:915201007553597241。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
本院依据生效的正劳人仲案字【2021】第87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4执1430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蒋德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王徐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