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肖立群,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5层16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97241。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生效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4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73417.97元及履约保证金124000元、安全保证金429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4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303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暂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