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654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户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与长岭路西北角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97241。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郊供电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中段生产调度大楼**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9HTM0E。
负责人:严加义,该供电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昕南,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郊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