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半费)462.5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