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982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烈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更。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保全费515元,共计1034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