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03民初107号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
委托代理人:赵航宇,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
委托代理人:董建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航宇、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内容为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包括设备供货、基础施工、设备安装、试验调试等,项目地点在阜新市新邱区大唐煤制气厂区,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4497000元(含税价格)。合同签订后,全国爆发疫情,直至2020年4月27日,被告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1272600元。原告立即开始组织开始施工,至2021年7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安装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已经为被告开具设备材料费发票4242000元,建筑安装费发票255000元,发票合计金额为4497000元。被告己付工程款共计2595200元,尚拖欠工程款1901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1901800元并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894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利息须支付至被告全部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完成工程量情况属实,我方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595200.00元的工程款。但是,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现场调试时间不应为原告所称的2020年7月25日,而应以原告在提交起诉状时一并提交的现场调试报告时间为准,即2020年11月26日。此外,我方未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还有1901800.00元,但此数额中有两笔质量保证金不满足支付条件,故质保金不应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其中约定,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承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包括设备供货、基础施工、设备安装、试验调试等,工程承建地位于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4497000元(含税价格)。合同第二节专用条款15.2.1(4)中约定,设备材料总价的10%即424200.00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并通过最终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甲方审核无误后2个月一次性支付设备质量保证金。合同第二节专用条款15.2.2(2)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竣工材料,且未发生农工讨薪事件,乙方提交建筑安装费37%的财务收据,甲方支付建筑安装费的37%,即94350.00元;剩余3%,即7650.00元作为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合同第二节专用条款15.5.1就质保期约定为,本工程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合格,经甲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签署之日起后两年。2020年5月23日即6月28日,原告将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的设备及安装材料运输至被告厂区,同时将出场资料一并交付至被告。2020年9月21日,原告完成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安装系统后,向被告移交了文件档案。2020年的4月27日、7月30日、10月3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2600元、40万元、872600.00元。2021年2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被告四次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95200.00元。2020年6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5张共计4242000元的设备增值税发票。同年12月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开具了255000.00元的建筑安装费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设备验收签收单、产品供货单及出场资料签收单、交工文件档案清册及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设备现场调试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6张、2021年2月24日催款函及邮寄函、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设备现场调试报告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承建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动力中心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系统成套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工程后进入厂区施工,而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确定一节,根据合同的约定,设备材料款、建筑安装费需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方能支付,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认可工程可以验收,但并不能证明验收合格;而被告提供的“设备现场调试报告”可证明10KV单相接地故障处理安装系统工程验收完毕合格,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认可,确定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关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的原告诉请工程款中包含的质保金431850.00元(424200.00+7650.00)未满足条件一节,因质量保证期没到,并且即使到质保期还需被告验收原告提交单据方能支付,所以被告给付原告质保金条件尚未成就,故本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认可。因此,本院仅对原告诉请1901800.00元中扣除质保金431850.00元后剩余的1469950.00元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469950.00元,并以1469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43.22元,减半收取22721.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59.50元,由被告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6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景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