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480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D座1门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31号5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西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727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2.于2022年8月27日、10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297277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9727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嫣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