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6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南京中测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606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军
审判员周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