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6300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1栋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6043。
法定代表人: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1号四座一幢源海国金广场T13座7楼、8楼(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05J。
法定代表人:李函。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劲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2元,由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