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粤0306执2654号
四川恒兴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员 钟宛书
书记员 郑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