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2民初1820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重浪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