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1821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726043。
法定代表人: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孝祥、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以北(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93211F。
法定代表人:魏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昌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