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诉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3民初965号
原告: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深圳街78号文华苑B6号楼4-9-64。
法定代表人:曾祥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郑州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申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元,由吉林市永通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忠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聂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