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3民初1714号
原告:柴文革,男,1967年5月16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申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贵,村长。
柴文革与吉林市隆祥市政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柴文革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柴文革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柴文革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