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426执273号
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O年八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07866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2019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承担本案保全费1890元、受理费2705.5元、执行费3046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黎城支行
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
账号:0505024229026433034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申宪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彭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