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6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2月02出生,住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梁家庄旧街8号4户。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81344438E(4-4)。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彬,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4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与本院(2019)晋0426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十四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十六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宪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彭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