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26执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2月02出生,住长治市潞州区大辛庄镇梁家庄旧街8号4户。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81344438E(4-4)。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彬,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08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无需再继续冻结该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宪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彭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