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581民督19号
申请人***,农民。
申请人***,农民。
申请人杨春秋,农民。
申请人陈建浩,农民。
申请人赵会其,农民。
申请人赵广州,农民。
申请人米京振,农民。
申请人李丙彦,农民。
以上八申请人的诉讼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6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兰,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申请人***、***、杨春秋、陈建浩、赵会其、赵广州、米京振、李丙彦与被申请人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杨春秋、陈建浩、赵会其、赵广州、米京振、李丙彦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杨春秋、陈建浩、赵会其、赵广州、米京振、李丙彦承担。
审判员  闫贵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