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9991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维江,总经理。
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起重机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起重设备一台,用于卢龙县龙城路加油综合站综合楼工程施工,租金每月18000元,每月三十号结清当月租赁费,拆塔前结清所有费用。2016年10月16日正式开工使用租赁设备。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截止到2018年9月12日被告已欠原告租赁费3495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现已发生的起重设备租赁费用349500元(赞截止到2018年9月12日),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被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