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3财保140号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
法定代表人:贺冲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大伟,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洪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