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3民初3321号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北。
法定代表人:贺冲军,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文兰,任公司经理。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缑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