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9991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保定白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被保定市行政审批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瑞江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张 伶
书记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