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艾乐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3162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告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相关情况:2021年4月1日,某乙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某甲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提供智能化系统维保服务。服务期限12个月,即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服务范围包括以下9个智能化系统的所有设备的维保工作:场馆时钟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VACS系统、门禁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和BA&BMS系统。服务内容包括巡检、保养工作、软件维护、驻场服务、维修工作、综合事务工作等。合同暂定总价为186000元,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书,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合同款项按周期支付,3个月作为1个服务周期,本合同共四个周期,每一周期完结后10天内进行结算,周期款=合同总金额*25%,即46500元。乙方应在每个服务周期完结后3天内提交发票给甲方办理请款手续。 同日,双方签订《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项目智能化系统维保合同补充协议》,按原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维保服务至2022年5月31日,延长期限内服务费用总额暂定为25000元,具体结算方式与原合同一致。 2021年8月27日,某乙公司(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进行洽谈,洽谈表载明就甲方提出减免费用问题,乙方在综合考量下,作出艰难决策如下,其中第2项为因疫情原因,我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酌情考量减免全年合同总额186000元的10%共186000元,分别与第二、第三、第四季度的保养费扣除,平均分三个季度扣除,即每一季度扣除6200元,且同意在有活动的情况下每场活动需全程安排驻场1人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及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某乙公司每个季度提供服务后向某甲公司开具了发票,具体金额如下:2021年8月2日,金额为45050.1元;2021年11月6日,金额为40164元;2022年1月21日,金额为40300元;2022年5月7日,金额为40300元;2022年10月26日,金额为25000元。 2021年9月1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45050.1元;2022年4月2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支付40164元。 某乙公司为证明其已向某甲公司提供服务,还提交如下证据:1.广州宝能观致文化中心智能化系统项目案涉合同期限内每季度维保计划及总结,详细载明了服务项目、接单人、保养记录等情况,处理人处有***签名;2.***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参保证明;3.***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的考勤记录。 某乙公司提交了某甲公司未付款情况一览表,载明2021年4月-6月服务费为46500元,扣减考勤1449.9元,为45050.1元;2021年7月-9月服务费为46500元,扣减考勤136元及减免6200元,为40164元;2021年10月-12月服务费为46500元,减免6200元,为40300元;2022年1月-3月服务费为46500元,减免6200元,为40300元;2022年4月-5月服务费为25000元。某甲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10月-2022年5月的服务费,共计为105600元。 二、原告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5600元;2.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各期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甲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两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某甲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某丙公司为其唯一股东。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提供服务,被告某甲公司欠付服务费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1056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起算时间,合同中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为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本院酌情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开具发票次日,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开始;以4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开始;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7日开始,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未能在限期内提交其与某甲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据,某丙公司依法应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40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7日起,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元,保全费1048元,由被告广州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