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鑫腾飞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22民初2204号
原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阳,董事长。
被告:灯塔市鑫腾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辽宁省辽阳市。
原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灯塔市鑫腾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