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与***、***、***、宗丹、***、***、***、***、***、***、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3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舒,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丹,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雨华(***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雨华(***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宗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宗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