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3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舒,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宗丹,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雨华(***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雨华(***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宗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宗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