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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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民申3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表妹),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天实水电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