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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6执恢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琼0106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2000元及利息。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全部的银行存款203200元,本院已强制扣划并拨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土地信息。
四、经海南省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等有关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干警于2018年11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进行调查,调查显示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已搬离,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903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威
审判员*琪
审判员熊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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