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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06执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姗,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泰新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0106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来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8974.6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
四、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到期债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6358.43元,扣除执行费3634.61元和案件受理费2517元后已将剩余款项70206.82元退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五、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进行现场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本院通过约谈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48974.69元及利息未能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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