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三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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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9006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三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合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钟琼,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口三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9)琼9006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海口三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款1737623.3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口三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向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提出其在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万宁供电局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去函万宁供电局,万宁供电局回函称不存在到期债权。上述查明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经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殷诗青
审判员曾练
审判员陈天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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