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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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06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9号现代花园3栋2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46268G。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6760657365。



法定代表人:钟华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琼9006民初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636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同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起亚牌轿车三辆、江铃牌货车二十二辆,北京现代牌轿车、思威牌轿车、奇瑞牌轿车、丰田牌轿车各一辆,本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现在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翁启生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殷诗青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陈天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俊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利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龙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