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6执408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恒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宁科利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威审判员*琪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