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
负责人:梁丰兰,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怡,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十组。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
负责人:罗永明,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成,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怡,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世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波,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顺,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一审第三人:甘肃省古浪县大靖林场。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
法定代表人:孙有林,该场场长。
一审第三人: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
负责人:周柏年,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九组、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十组(以下简称大庄村九组、十组)因诉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浪县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及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1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以下主要事实:(一)2017年8月2日,大庄村九组、十组以自己为申请人,以古浪县大靖林场(以下简称大靖林场)为被申请人,向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请求依法确认大庄村西至沙坝沟东边上延,南至长城外大庄村八组,东至金色大道西侧边缘,北至圆山山以南的889亩土地所有权归其集体所有的申请。2017年8月9日,古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大靖林场于8月10日提交书面答辩并提供了《甘肃省国有林林权证》(编号0000821)复印件等材料。证载四至为:东至大墩滩乡,南靠大靖镇,西接民权乡,北以铁路为界。其中1997年6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申请书》复印件中的林权证号为000823号或0000823号。古浪县国土资源局经现场勘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于2018年2月5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位于大靖镇××以北金色大道以西,东至金色大道,南至长城,西至沙坝沟,北至圆山山(石边墙)的889亩土地(以宗地图勘测坐标为准),所有权属国有。2018年4月19日,古浪县政府作出古政行决字〔2018〕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地所有权属国有。大庄村九组、十组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向武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8月26日,武威市政府作出武政行复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该处理决定予以维持。大庄村九组、十组其后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和该复议决定,判令古浪县政府重新确权。(二)古浪县政府于2015年1月4日作出古政行决字〔2015〕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大庄村九组、十组不服该决定,曾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大庄村九组、十组因不服古浪县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古政行决字〔2015〕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武威市政府作出的武政行复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甘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大庄村九组、十组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甘行终502号行政判决。(四)2012年,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大庄村负责人对本村土地权属界线进行了指界确认,形成权属界线协议。经该村申请并经大靖镇人民政府审核,根据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对包括大庄村在内的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核情况进行了公示。2012年8月,古浪县政府为大庄村颁发了古集有(2012)第103-206-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古浪县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职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大庄村九组、十组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直接证明土地所有权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地在1950年及1962年曾分配给其村民或划入农民集体范围。故争议地应属国有。庭审中,大庄村九组、十组认为其是争议地的所有者,其提交的相关证据间或证明其使用过争议地,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有效证明争议地属其所有。古浪县政府根据申请,在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对争议地进行确权,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争议地为国有并无不当。武威市政府的复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大庄村九组、十组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2018)甘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驳回大庄村九组、十组的诉讼请求。
大庄村九组、十组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梁丰兰、罗永明分别以大庄村九组、十组组长的身份、以该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其依法取得该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二是提起本案诉讼是该村民小组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大庄村九组、十组认为古浪县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及武威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属于上述规定事项的办理,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并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梁丰兰、罗永明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其依法取得该村民小组组长身份且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故梁丰兰、罗永明分别以大庄村九组、十组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庄村九组、十组的起诉。
大庄村九组、十组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186号行政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其诉权。一审诉讼过程中,其已提交了大庄村九组、十组的两份会议记录。该两份会议记录明确载明梁丰兰、罗永明系其组长,且明确记载授权梁丰兰、罗永明代表本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土地争议事宜,并由全体组员签字、按手印。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梁丰兰、罗永明的身份及授权情况。2.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无需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出具相关任命文件加以证明。梁丰兰、罗永明的组长身份是由全体组员选举投票确认的,已经通过会议记录的方式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亦无规定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完成后需村委会或其他组织出具任命文件。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其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其提交的会议记录已将二审法院提出的待证事实予以证明。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确有错误。
古浪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请求驳回大庄村九组、十组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情况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显示,争议地属国有。古浪县国土资源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大庄村对本村集体土地权属界限进行了指认确认。在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核情况公示期间,没有单位和个人对此提出异议。2012年8月,古浪县政府为大庄村颁发了古集有(2012)第103-206-00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以法定形式确认了大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地不在大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之内。2.梁丰兰、罗永明以大庄村九组、十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时,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依法取得村民小组组长身份且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
武威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大靖林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庄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再审申请人大庄村九组、十组对再审被申请人古浪县政府、武威市政府提起的本案诉讼作出实体判决,二审法院则以梁丰兰、罗永明分别以二再审申请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驳回二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根本主张是梁丰兰、罗永明为其组长,提起本案诉讼系其意志。本案现阶段的核心问题是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否为二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志。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看,案涉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过程已经年累月,本案诉讼亦非首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经核查,再审被申请人古浪县政府此前所作古政行决字〔2015〕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古政行决字〔2015〕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载申请人均为二再审申请人。对再审被申请人古浪县政府所作古政行决字〔2015〕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亦是二再审申请人,对再审被申请人武威市政府其后所作武政行复字〔20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仍然是二再审申请人。对于该案诉讼,一、二审法院分别作出(2016)甘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和(2016)甘行终502号行政判决。对再审被申请人古浪县政府其后所作古政行决字〔2018〕第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是二再审申请人,对再审被申请人武威市政府其后所作武政行复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而提起本案诉讼的仍然是二再审申请人。且二再审申请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附有村组成员签字、所按手印,能够证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案涉土地权属争议系二再审申请人的意志及对罗建华、罗永明的授权情况。同时,从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及另案一、二审判决所载情况看,再审申请人大庄村十组的组长为罗永明,再审申请人大庄村九组的组长为罗建华。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二再审申请人所属的大庄村委会已提交函件证明大庄村九组组长当时已变更为梁丰兰。本案一审判决已载明大庄村九组组长为梁丰兰。另外,二再审申请人所属的大庄村委会亦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未否认本案诉讼的提起非二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志,也未否认梁丰兰、罗永明的组长身份。鉴此,二审法院并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便直接认定梁丰兰、罗永明以二再审申请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大庄村九组、十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应当依法保障二再审申请人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纬华
审判员 华 伟
审判员 夏建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