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大靖林场

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九组、古浪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九组。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组。
负责人:严多年,该村九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古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世纪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古浪县大靖林场。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大靖镇。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九组(以下简称***九组)因诉被申请人古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浪县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威市政府)土地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关村九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争议土地总面积达878.55亩,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该土地就一直由其村民耕种,并取得林权证、包产到户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土地权利证书。2015年3月其得知土地已被非法侵占后屡次反映情况,均遭推诿。故其于2015年8月5日向古浪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古浪县政府作出古政行决字〔2016〕第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向武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武威市政府作出的武政行复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复议决定)维持3号处理决定。古浪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系国有,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大靖林场的林权证系复印件,且该林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土地权属性质的依据;《争议土地平面图》、全国土地详查底图仅证明涉案土地的地理地貌状况,亦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系国有;2.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资料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系国有。古浪县政府在指界确认土地时未通知其到场,导致北关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中遗漏涉案土地。故该指界确认程序违法,不能证明涉案土地非北关村所有。北关村村委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涉案土地一直系其村民耕种的证明,亦是对于海山签字摁印的指界协议书内容的纠正,说明涉案土地虽在2012年8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被遗漏,但事实上该土地一直系其村民承包耕种,属于集体所有。3.被诉3号处理决定超期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4.本案由古浪县政府、武威市政府负举证责任,而原审判决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涉案土地系其集体所有为由驳回其诉请错误。请求:撤销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行初65号行政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行终字189号行政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古浪县政府答辩称,2015年8月5日,北关村九组向其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本案诉争土地的权属。其受理后,经争议双方负责人及群众代表现场指界,利用GPS定位确定争议范围,双方确认争议地分为两块,总面积为1046.35亩。根据1989年至1992年的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结果和2009年至2011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均可以认定争议地属国有土地。2011年全县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大靖镇辖区内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划界时,北关村及相邻土地权利人对各自土地权属界线进行指界确认,形成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审核后,对包括北关村在内的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对土地权属、村界范围及面积均未提出异议。2012年8月,其为包括北关村在内的各村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以法律形式确认各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地不在北关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综上,其所作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应予维持。
武威市政府答辩称,其经过书面审核有关资料及实地查看争议土地,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正确。
大靖林场陈述意见称,其于1990年取得案涉林权证后,于1997年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林权证进行了质押,现找不到林权证的原件。2011年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土地权属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北关村九组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诉3号处理决定及6号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结合原审裁判情况及询问情况可知,北关村九组在2015年8月向古浪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确权申请,请求将一直由其村民耕种的三块共计878.55亩土地的所有权确认为其集体所有。在受理××××组的确权申请后,古浪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当事人对争议地进行了指界后,经GPS定位、界址点坐标打点方式,经专业仪器测量,确定了争议地块范围及面积。对于争议地的四至及具体位置争议双方均无异议。
北关村九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木所有、林地使用证》、1981年包产到户合同书、北关联社第九合作社三荒宜林地登记表、包产到户内容明细表、集体土地联合开发协议书等证据,用以证明该争议地自1981年至今均由其村民耕种,且土地归其集体所有。经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该权利是一种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林木所有、林地使用证》系权利人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凭证,该证无明确的四至范围,且无法证明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只能证明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地归北关村九组集体所有。
大靖林场在土地确权时提供了《甘肃省国有林林权证》(复印件)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作为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地属于其管理使用的范围。经审查,《甘肃省国有林林权证》(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实,一审法院对于该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2011年大靖镇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划界时,大靖林场参与了包括北关村委员会在内的相邻土地权利人与本场土地界线的直接确认,形成《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对各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审核情况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土地权属均未提出异议,而本案所涉争议地由大靖林场管理使用。该次确权划界,是以村为单位进行,由各村主任代表其村与相邻土地权利人的负责人指界确认、签字,并公示。各村均没有小组组长参加确权划界。北关村九组称因该次确权没有村民小组组长到场确认,故指界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争议地确权调查过程中,古浪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第一次全国土地详查结果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均显示,该争议地为国有。该详查底图是依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具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土地权利人参与的全国范围的土地详查,目的在于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底图显示,争议地属于大靖林场的范围,大靖林场及各村均对其所属土地范围予以认可并加盖公章。故两次土地详查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之一。综合对以上证据及事实的认定,北关村九组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村民曾经使用过该争议土地,而不能证明争议土地系其所有。古浪县政府在作出确权决定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国有,因此,古浪县政府作出争议地所有权属国有的3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号处理决定和6号复议决定在作出程序上均不存在违法情形。二审维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亦无不当。
综上,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九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古浪县大靖镇北关村九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杨永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阳
书记员陈欣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