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2697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峰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47号汇丰小区1栋6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乌鲁木齐华峰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华峰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华峰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进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