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4民初976号
原告: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柳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县智通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