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2118号
原告:高贵,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系丰宁满族自治县保丰租赁站经营者(现已注销)。
原告:***,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徐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2。
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三环路6799号3号楼1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贵、***与被告河北力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高贵、高丽军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贵、高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计1755元,由高贵、高丽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牟利